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葫芦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委托湖南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易柱律师团队进行代理,该案经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3472号判决:一、被告湖南省葫芦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飞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葫芦娃”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湖南省葫芦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品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合理开支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