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得林皇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纠纷案

2023-01-28

案件简介:

     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长沙和木居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是一家专业从事木制品创新、研发、制造与销售为一体的知名企业。公司致力于打造高端木业品牌,旗下“皇冠”板材是中国木制品行业出现最早、历史积淀最为深厚的专业板材品牌。

     第1342813号“皇冠及图”商标、第29354992号“皇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由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19日、2018年2月27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的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上述两商标在国内相关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为了保护“皇冠”品牌不受侵害,委托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第24699174号“得林皇冠”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197954号关于第24699174号“得林皇冠DELINHUANGG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裁定诉争商标在“建筑用木材、胶合板、狭木板、纤维板、树脂复合板、木地板、贴面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裁定后被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局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皇冠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进行应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似,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皇冠”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原告之间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从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北京知识产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44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唯君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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