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38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该图形商标于2016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6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叉车,起重车,洒水车,卡车,货车翻斗,拖拉机,翻斗车,车身,混凝土搅拌车,汽车,陆地车辆用电动机,拖车(车辆),汽车底盘,大客车”。
第18338886号商标 图样
2019年11月4日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认为:一、在运载工具行业内,争议商标所使用的颜色组合并非只有被申请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相关行业内存在多个市场主体普遍使用上述颜色组合,且已经成为相关市场主体所惯用的商品装饰性图案,故争议商标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经查询被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的图案使用情况,发现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普遍使用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不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三、争议商标作为相关商品常用的装饰性图案,其获得核准注册将对市场上其他市场主体合理使用该装饰性图案产生恶劣影响,并严重阻碍其他市场主体对该装饰性图案的合理宣传及推广,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委托长沙唯君知识产权代理本案。